
一、 枉法裁判表现形式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尚竞配资,包括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甚至有些虚假诉讼案件从头至尾就是一个骗局,虚假诉讼嫌疑人通过法院内部关系从一开始就将立案放在他们关系法院里,这样从立案、审理、判决、执行整个都是枉法裁判。受害人往往很难获得救济。
1、 立案中的枉法裁判
最明显的是没有任何案由事实存在却错误地将管辖权放在原告所在地,违背“原告就被告”原则,从一开始就占据先手之利,几乎一审判决都支持原告,案件从一开始就深深打下“关系案”、“金钱案”的烙印。比如2017津01民初132号在原告季女士没有提供任何借贷证据(借贷合同和银行转账记录)情况下仅凭一张5885万欠条以“民间借贷”为由在天津一中院立案,在我方抗辩这个借贷关系证据不充分,事实系捏造,应当将管辖权放在被告朱某所在地北京,但是天津高院还是没有审慎审查这个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依旧将管辖权错误放在天津一中院。
2、 审判中的枉法裁判表现形式
(1) 对案件判决结果起关键作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关键证据未经质证,证人没有到庭质证,直接采用或默认。
比如2017津01民初132号中两份证人证言季女士前夫陈某和其公司风控经理魏女士证明5885万《欠款确认书》是经过面对面和朱某对账结算,朱某签下的。这当然是本案非常关键的证据,但天津一中院法官却没有将证人叫到庭对质和质证!但真相是根本没有对账的事!欠条来源是非法的!然而判决结果却采纳了5885万《欠款确认书》作为定案的证据!等于是 默认和采纳了两份证言!显然这是枉法裁判的结果。
(2)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但法院未调取关键证据
比如2017津01民初132号中朱某律师连续提交三份调取证据申请书,目的是让法院查明真相朱某实际上理财只做到2015年7月1日13时,这1.4亿四个信托子账户经审计亏损才1641万,从而证明朱某签下的5885万《欠款确认书》是假的,与实际履行不符!但一审法官就是不理尚竞配资,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3) 法官隐匿、偷换、篡改、伪造证据更是主观故意和恶意的枉法裁判行为
3、 判决中的枉法裁判形式
(1) 事实认定错误
简单说就是“不是你做的事,但法官却认定是你做的”,这样的事实认定错误当然和真相差距很大,甚至黑白颠倒。比如2017津01民初132号判决面对本案最大疑点:季女士所说本案1.4亿民间借贷是口头的,没有任何借贷证据证明,那么这个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呢?!法官判决中给出的理由非常荒唐“因为天津邦创公司和天津首创公司给出了证明,证明这1.4亿信托产品归季洁使用、管理、受益,且这两个公司和季洁没有利害关系,另朱峰华使用了这1.4亿资金炒股”因此判决借贷关系成立!但实际上天津邦创公司和天津首创公司都是季洁控股的公司,当然有利害关系,“自己证明自己”!使用他人账户做股票就必须是借贷关系吗?!难道不能是理财关系吗?!这就是枉法裁判的典型形式,法官自己捏造事实和理由帮助其中一方。
(2) 法律适用错误
比如很多案由是”民间借贷“但基础法律关系形形色色,如果要查明事实真相,那么必然要对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清楚。否则必然适用法律错误。比如2017津01民初132号中基础法律关系是股票投资,那么就应当适用《证券法》来查明事实!而不是跳过这个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按民间借贷合同法来适用法律!
4、 执行中的枉法裁判形式
执行中的枉法裁判最主要是执法不公!明显偏袒一方,对另一方所有的申请置之不理,甚至为了私利对另一方明里暗里打压和侵犯其权益,更有甚者借用公权力对民事错判受害人采取非法“刑事措施”!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更应当严惩!
二、 枉法裁判的实质
枉法裁判的实质就是“执法犯法”,就是嫌疑人为了谋取私利,借用公权力,以“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的犯罪手段为其中一方牟利,致使另一方权益严重受损。因为枉法裁判者是国家公职人员,那么这种行为必然是违纪违法行为,其实质是丧失了初心,辜负了人民和国家的重托,毫无道德底线、毫无职业操守、毫无政治信仰!等于走上了一条与人民为敌,公然破坏法制社会的严重错误道路。而且枉法裁判案例背后往往和“关系案”、”金钱案“、贪腐案、虚假诉讼等有紧密联系。
三、 枉法裁判的危害性
第一、 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但损失巨额钱财,更可能导致受害人长期受冤无法获得救济而引发新的各种诉累,大大损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人生、事业、家庭尽毁。在现实中因此受冤跳楼、得癌症的人大有人在。
第二、 对社会危害性是大大增加了不稳定性。因为司法不公,导致矛盾长期无法解决,引发了类似灭门惨案时有发生。
第三、 对国家来说大量冤假错案发生导致司法程序和资源严重浪费,大大加重了国家负担,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却将国家司法资金当作唐僧肉,自己做了错事却将责任推给国家!显然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综上尚竞配资,通过以上分析,对枉法裁判的危害性要有深刻认知!对枉法裁判者应当严查、严惩、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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